|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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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2020)晋0221民初152号民事判决;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各项损失300000元;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各项损失5596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249元,由***、***、***、***、***负担55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负担680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689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高支公司负担5310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中心支公司负担353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16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