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 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邑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20000000元和利息、罚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二、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和利息、罚息(自2019年5月21日起,利息及罚息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计算至贷款本息结清日止);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在20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对编号:2018年ZKH7131高抵总字00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在180000000元借款本息范围内对编号:2018年ZKH7131抵字010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土地的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ZKH7131抵字011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ZKH17131抵字012号《抵押合同》项下被告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上海民峰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律师费20620元; 六、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76240.06元,由被告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