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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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湛江同仁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同仁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遂溪县********“启达世家”B3幢2301号商品房自2015年4月份起至2020年5月份止的物业服务费13206元、自2015年3月份起至2020年4月份止的分摊电费1985.79元、自2017年4月起至2020年4月份止的分摊水费31.84元及自2015年4月份起至2020年5月份止共62个月物业服务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213元/月为基数,分别从每月逾期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湛江同仁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拒绝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392.3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湛江同仁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392.39元,被告***应于履行本案给付义务时迳付给原告湛江同仁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392.39元,本院不再作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