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阿拉山口市新丝路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乌苏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4773民事判决;二、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46,318.30元;三、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2,375,898.66元(按照月息2%计算);四、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利息3,491,116.39元(按照月息2%计算);五、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六、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七、乌苏华美纸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新丝路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未付,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301.88元(***已交),由***承担5.5%即8,266.6元,由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承担94.5%即142,03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01.88元(***已交),由***承担5.5%即8,266.6元,由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承担94.5%即142,035.28元。 上述案件受理费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应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