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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阿拉山口市新丝路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乌苏华美纸业有限公司
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9民初4773民事判决;二、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546,318.30元;三、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6月30日利息2,375,898.66元(按照月息2%计算);四、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7月1日利息3,491,116.39元(按照月息2%计算);五、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六、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七、乌苏华美纸业有限公司、阿拉山口市新丝路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逾期未付,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0,301.88元(***已交),由***承担5.5%即8,266.6元,由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承担94.5%即142,035.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0,301.88元(***已交),由***承担5.5%即8,266.6元,由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承担94.5%即142,035.28元。

上述案件受理费新疆华美浆纸有限公司应连同判决款项一并支付给***。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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