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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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鲁西聚碳酸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深圳市中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返还货款100275.2元给原告***,并收回存放在原告***处的已挑拣尚未使用的塑胶原料2825公斤,以及不良成品1941公斤; 驳回原告***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驳回被告深圳市中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306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271元,两项合计45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77元,被告深圳市中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深圳市中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由被告深圳市中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