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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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分公司 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货款50150元。 二、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分公司支付不能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诉讼费589元,由原告雅化集团绵阳实业有限公司承担60元,由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分公司承担52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分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份一并支付给原告,对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商洛分公司不能支付的部分由被告陕西鸿安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