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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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 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4民初960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上诉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907190.05元; 三、驳回上诉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3062元(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4959元(其中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13062元,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1897元),合计38021元,由上诉人广西建工集团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3316元,上诉人钦州市华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4705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