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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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工程款3,410,760.68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3,410,760.68元为基数给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三、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拖欠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给付***工程款3,830,242.4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四、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拖欠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以3,830,242.41元为基数给付***工程款利息(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87.00元,大庆龙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44.00元、安达市阳光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1,2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