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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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 云南通海高新焊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617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因保险事故支出的必要费用(鉴定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6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2-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