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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玉林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玉林宝利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55615元给原告玉林市金源额贷款有限公司;

二、被告***支付2015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间的利息20314元给原告玉林市金源额贷款有限公司;

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玉林市金源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1255615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7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

上述判决,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00元,由被告***负担12491元,由原告玉林市金源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247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30
发布日期 2021-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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