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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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 张掖业之峰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掖业之峰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支付权益金400,000元及滞纳金50,000元; 二、被告张掖业之峰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业之峰装饰连锁有限公司支付ERP管理费10,000元; 三、***对张掖业之峰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张掖业之峰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0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掖业之峰诺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