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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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 酒泉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389.57万元、截止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罚息和复利)838972.65元; 二、被告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按年利率12.6004%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支付2389.57万元借款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7900元; 四、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对被告酒泉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详见不动产抵押登记证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价款在286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酒泉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在3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酒泉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六、被告***、***、***、***对本判决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七、驳回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以上付款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38元,由被告敦煌市大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酒泉市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