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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11月30日的建筑设备租金675776.56元、吊费10231.18元。 二、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5.2673吨700*300*13*24型钢,如不能归还则按3710元/吨进行赔偿;并支付占用租赁物期间的使用费(自2019年12月1日起,按3.5元/吨/天,以实际占用700*300*13*24型钢的数量及天数计算至实际归还或折价赔偿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86元,由原告江苏中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89元,由被告苏州第一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997元(原告同意所预缴的诉讼费不再退还,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