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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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润建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507202.4元; 二、驳回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2286000元,由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43000元,由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4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淮安市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淮安市华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8900元,由福建九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具体交纳金额按上诉请求标的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8-02-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