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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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1日签订的《石材采购合同》; 二、被告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石材采购款485,807.1元; 三、驳回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370元,减半收取6,185元,由原告铜仁太合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76元,被告中建华泰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