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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透支本金4448.04元,利息734.08元,违约金33.35元,合计:5215.4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2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偿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