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省银湖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尚欠福建省银湖机械有限公司车辆维修工料费人民币33,925元,并以33,925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673元,减半收取计336.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