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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厦门美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贸大厦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270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9)闽0203民初127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2351.11元,并支付利息(含罚息)(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为4814.2元,之后的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36%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及催收工本费1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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