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志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工务段 河南腾达建筑有限公司 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铁路运输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签订的《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合同编号:铁投建设-准朔(合)FB+2018+007)及2018年12月29日签订的《新建朔州至准格尔铁路工程ZSXS-3标段线路上砟整道工程项目建设工程分包补充协议》(档案号:铁投建设-准朔(合)FB2018007-001)。 二、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8534910.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分别以6227928.21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8534910.26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66元,由原告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297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036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5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