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除已支付***医疗费一千七百四十五元一角六分外,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给付***医疗费三百四十三元九角六分、交通费九百一十八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护理费一千八百元、鉴定费二千一百元,共计六千六百六十一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冉
书  记  员   张 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