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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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除已支付***医疗费一千七百四十五元一角六分外,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再给付***医疗费三百四十三元九角六分、交通费九百一十八元、营养费一千五百元、护理费一千八百元、鉴定费二千一百元,共计六千六百六十一元九角六分。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法 官 助 理 张 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