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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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四千八百五十元、营养费五千一百五十元、误工费八千二百四十元、交通费五百元、护理费一万九千八百元、伤残赔偿金四万四千九百零八元三角八分、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住院物品费一百三十七元六角七分,共计八万八千五百八十六元零角五分,其中六万八千七百八十六元零角五分给付原告***,一万九千八百元给付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二、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八万零二十九元六角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五千四百五十元,共计八万五千四百七十九元六角六分,将原告***应自行负担的医药费一百九十六元四角四分进行折抵后,其中六千七百三十元六角五分给付原告***,七万八千七百四十九元零角一分给付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三、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病历复印费七十四元四角。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二千四百五十元,由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七十六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九百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市宝城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八百七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法 官 助 理 张成亮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