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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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 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借款本金4638812.56元,并支付截止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的罚息及复利935892.5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11010120150000258)的有关规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支付其所欠款项自二○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 三、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有权在承担清偿责任后向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823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已预交21955元),由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已全部预交),由北京恒运利达贸易有限公司、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中融诚咨询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李桂云 人民陪审员 王 学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王世文 书 记 员 王 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