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9-1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