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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大街支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川1102执恢34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09-11
发布日期 2021-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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