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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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玉溪市人民医院 昆明三一一医院 云南通海伟达工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81,043.38元; 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溪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35.82元; 三、由被告云南通海伟达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2,435.56元,扣除被告云南通海伟达工贸有限公司已为***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32,000元,实际应付人民币120,435.56元; 四、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人民币262.5元; 五、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649.16元; 六、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后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89.5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0元,减半收取3,300元,由原告***负担115元,被告云南通海伟达工贸有限公司负担2,310元,被告***负担495元,被告***负担240元,被告***负担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