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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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有梦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士美聚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士美聚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有梦文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00元、维权合理费用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有梦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士美聚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北京有梦文化有限公司已交纳,北京士美聚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北京有梦文化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北京有梦文化有限公负担36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由被告北京士美聚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员 雷恩强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