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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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文化产业投融资有限公司 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贾学武、刘梅侠的银行存款11200498.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未计算);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某、赵某、***、***、韦某、陈某的银行存款78522元; 三、若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德诚门窗制作有限公司、贾学武、刘梅侠、范某、赵某、***、***、韦某、陈某银行存款不足偿还之部分,则依法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2-14 |
| 发布日期 | 2021-01-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