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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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神华包神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9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9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张某2支付高某工程款533140元;”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2020)内0627民初9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张某2支付高某以53314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利率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高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190元(高某预交),由张某2、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10元,由高某负担15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9元(高某预交),由张某2、北京海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220元,由高某负担31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3 |
| 发布日期 | 2021-01-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