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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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山东新兖医药有限公司 山东济宁康易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济宁康易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23755.5元。 二、被告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济宁康易来医疗器材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623755.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3月5日起至上述货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8.78元由被告山东康之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