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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威海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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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一、被告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截止2017年3月31日的租赁费3140000元;四、如被告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支付上述第(二)项,被告威海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二、撤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五、驳回原告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二、被告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1日后所欠租赁费3238426.96元”。

四、变更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18)晋0105民初172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三、被告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3238426.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从2018年1月1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五、驳回上诉人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威海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86434元,由上诉人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6434元、上诉人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7583元,由上诉人太原金立方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61434元、上诉人湖北银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45040元、上诉人威海智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10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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