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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德安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
类型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共计43700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赔付各项损失共计208766.51元;

被告德安县宏兴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680元,由被告***承担10039元,原告方承担6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伟红

审 判 员  刘少波

人民陪审员  曹钟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秦佳燕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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