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威海泰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尚源芝食品有限公司 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 |
| 类型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通非农产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威海泰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款项133万元,并支付约定的利息(以133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13万元、保全担保费损失3000元; 二、被告***、***对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