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东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东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华扬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人民币642525.75元,并支付以人民币121752.47元、人民币345037.51元、人民币175735.77元为基数,分别自2019年5月21日、6月21日、7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5元,财产保全费3920元,共计人民币9055元,由被告苏州东振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迳行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