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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凯拓不锈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凯拓不锈钢有限公司货款66293.9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淄博凯拓不锈钢有限公司以货款66293.9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5.46%计算的经济损失;

三、驳回原告淄博凯拓不锈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4.00元,申请费783.00元,共计1637.00元,原告淄博凯拓不锈钢有限公司负担214.00元,被告***负担142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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