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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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漯河市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息51699.92元及2020年8月17日起的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4%计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500元。 三、被告***、***逾期不予支付上述款项,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现更名为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豫{(2018)漯河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875号[房产证号漯房权证源汇区字第××和土地证号漯国(2013)第003724号、房产证号漯房权证市字第**01028402及漯房共字第××和土地证号漯国(2007)第00289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漯河市郾城包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漯河市郾城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