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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 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4200万元,支付截止2017年08月15日尚欠的利息2363642.35元、罚息2204224.75元、复利166964.27元,并支付自2017年8月16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算的罚息和以尚欠利息、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7.3515%计算的复利(按月结息); 二、若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201352190、201352191、201352192、201352193、201352194、201352196、201352197、201352198、201352199、201352253、201352256、201352257、201352258、201352259、201352260、201352261、201352262、201352263、201352264、201352265、20135226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以及房产对应的昆国用(2008)第012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5925.05平方米)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53100620130003675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5亿元); 三、若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53100620130003698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57万元); 四、若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有权就被告***、***抵押的(昆明市)房他证昆字第201352254、20135225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在53100620130003699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122万元); 五、被告云南广林隆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云南广林隆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签订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 六、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在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签订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 七、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在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签订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 八、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在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签订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 九、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在其已承担债务的范围内向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追偿(被告***在其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官渡区支行签订的本案《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全部债务最高额不超过4亿元); 十、驳回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6174元由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承担3100元,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广林隆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承担2730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昆明广林钢管贸易有限公司、云南鹏龙坤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广林隆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昆明民汇人造板机器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的承担亦不超过抵押人、保证人所签本案合同项下担保债务的最高限额)。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