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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
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
潍坊潍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潍坊昊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潍坊银燕工具有限公司借款10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8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二、被告***对上述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计409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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