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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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德县岳家沟鑫源石料厂 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岳家沟鑫源石料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90000元,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0元,由被告陕西兴茂侏罗纪煤业镁电(集团)有限公司、岳家沟鑫源石料厂共同承担984元,原告承担7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