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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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3180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逾期违约金(以33180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告***应支付的上述第一至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3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共计9083元,由被告***、***、济南兰斯科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梁 猛 人民陪审员 魏芳萍 人民陪审员 张希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明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