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齐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100万元; 二、被告齐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被告齐珈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万元; 四、被告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王义对被告齐珈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王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齐珈追偿。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5元,由被告齐珈、北京天维宝辰化学产品有限公司、王义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