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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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给付***、***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170元(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给付***、***各项损失共计268380.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90元,由***、***负担5592元,已交纳;由***负担13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傅 静 二○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欣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