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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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国北车集团北京二七机车厂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广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603437.87元; 二、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603437.87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北京市国泰恒基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6元,由被告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