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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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该款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两被告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