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一千八百七十七元八角二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利息(其中截止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的利息三百三十八元九角六分,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计收》);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违约金(其中截止至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的违约金一百八十二元零一分,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北京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计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系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垫付),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系原告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立华 人民陪审员 沈玉侠 人民陪审员 陈奇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唐汉玲 书 记 员 王蒙蒙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