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信用卡欠款123491.12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自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72元、公告费560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渠阳振 人民陪审员 鞠长海 人民陪审员 张文平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常温馨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