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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17690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3659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7704.85元、误工费26697.78元、护理费2476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4400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7.36元,由***负担374.36元(已交纳),由***负担125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 人民陪审员 陈青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茜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