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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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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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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176909.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900元、残疾赔偿金36593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27704.85元、误工费26697.78元、护理费24760元、营养费4500元、鉴定费4400元、交通费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7500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07.36元,由***负担374.36元(已交纳),由***负担125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薇

人民陪审员  孙顺玲

人民陪审员  陈青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贾 茜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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