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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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孝感市常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孝感市常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原告***押金6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孝感市常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50元及垫付的公告费560元,共计61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被告孝感市常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