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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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准许原告***申请追加被告***、***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被告***、***分别在未出资的1640万元、41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本院执行的(2015)卫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中确定的平顶山市华坤博大实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2020)豫0403执异11号执行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 
    
| 裁判日期 | 2020-09-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