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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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3920元、承包金损失1125元、误工费886.5元,以上共计5931.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怡 人民陪审员 郝继忠 人民陪审员 陈玉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雒子涵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