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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26民初1107号

原告***,住***。

被告: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1。

被告: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某2。

原告***与被告肇东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汉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14元,减半收取计169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白玉英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苏日娜

裁判日期 2019-10-21
发布日期 2019-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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