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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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大明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市金泰昌典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自2020年9月4日解除,被告***向原告腾退租赁商铺; 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17417元(2020年2月25日至2020年9月4日),并按年33000元的标准自2020年9月5日支付占用费至房屋实际腾退之日。 以上判项,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31 |






